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十六點之一修正規定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:1.1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起,新型式(新車新型式)之 M2、M3、N2 及 N3 類車輛及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起,各型式(新車舊型式) M2、M3、N2 及 N3 類車輛應裝設數位式行車紀錄器,並應符合本項規定。